5年间,代理律师多次奔波于十堰市中级法院、湖北省高级法院,进行申诉,甚至也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及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控告,但都如同泥牛入海,十堰市中级法院拿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完全无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没有任何回应。
案外人巨款被非法没收
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未参与审判活动的人,是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问题。
本案中,唐山的胡某某、卢某某从未参加过十堰法院的任何审判活动,一审、二审判决书也未对胡、卢二人有任何犯罪行为的认定,但是,张湾区法院却在该判决书中的一审被告上诉期间、判决尚未生效的时候,就依据一审判决书附件做出裁定书,裁定没收与该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无任何关系的胡、卢账户资金4000余万元。
后申诉人不断控告举报,张湾区法院在判决书附件、裁定书均未修改的前提下,于2015年1月26日又做出一个“退款决定书”,退还了其中的3000多万元,但是,对其中的1390万元,却仍然是决定“没收”。
后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判决书附表中,却依然是没收4000余万元。
申诉人认为,这是十堰中院和张湾区法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行为。
用“裁定书”没收公民个人资产,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后又用“退款通知书”的方式,退还一部分资金,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行为。
律师多次申诉控告,如同拳头打在棉花上
2015年4月,北京刘亚军律师接受河北唐山当事人委托,对十堰中院没收胡某某、卢某某1390万元的生效判决进行申诉,从此走入艰难诉讼之路。
从2015年至今,刘亚军律师数次前往十堰市中级法院,并通过邮政快递等,数次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王健院长和立案庭递送、邮寄针对“鄂十堰中刑终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申诉所必须的相关材料。但十堰市中级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任何手续。
刘亚军律师只好去找湖北省高院,高院立案庭称:“申诉应该先到原审法院,他们不受理,要出具不受理的法律文书,我们才能审查”。
由于湖北十堰中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案外人胡某某、卢某某的冤案久久得不到公正的处理,精神上、物质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湖北两级法院来回推诿,刘律师只好数次到湖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去信访,皆无任何回复,甚至向中纪委、监察委投诉,也没有任何回音。
刘亚军律师有一本工作日志,部分的记录了为此案所做的奔波、努力。
2015年11月30日再一次到武汉高院去信访,填写信访单。
2015年12月20日,再次向湖北省高院李静院中以及其他六名副院长邮寄投诉举报材料
2015年12月20日,再次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邮寄投诉举报材料
2016年1月6日,好不容易有了回音,湖北高院信访办一梅姓法官打来电话,得以向他诉说案情。
2016年1月11日,湖北高院的信访办梅法官打电话,依然是无人接听。从上周五开始打了两次,没人接。
2016年3月21日向最高院进行信访处进行投诉,高院接待登记后,移交给湖北省高级法院在北京的信访接待处
2016年3月22日上午,再一次去最高院信访办附近的宾馆,找到湖北省高级法院的接待人员,提交了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书、公函的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017年3月10日,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十堰市中级法院院长王建,毫无反应。
2017年5月26日,针对十堰中院违法办案的情况,向中纪委实名举报王健。
2019年1月17日---再次到最高人民法院去投诉,转交湖北接访登记。
律师认为王建院长和办案法官涉嫌违规违法
刘亚军律师在多次申诉无果的情况下,也曾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实名举报,他在举报信中称:
举报人自2015年受委托人胡某某、卢某某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因对十堰市中级法院的“鄂十堰中刑终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的内容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但是,被举报人王健作做为十堰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在明知道该案件存在是事实认定问题和滥用刑罚问题,即:“用刑事手段将没有参加诉讼的公民的合法财产予以没收这一严重违背刑法基本原则、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明知审理此案的一审张湾区法院的审判员李静、朱武、饶玮以及十堰市中级法院的张学平、贺凯、刘学平等相关审判人员已经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犯罪行为,却故意利用职权非法干涉本案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申请再审。
王健这样做的目的, 是为了包庇李静、朱武、饶玮以及十堰市中级法院的张学平、贺凯、刘学平等人的涉嫌犯罪的行为。
王健院长对申诉人以及代理律师的申诉指示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任何手续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的职务违纪和职务犯罪。
因为,本案一审、二审相关审判人员在当事人未参加审理活动的情况下,滥用刑罚,已经涉嫌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