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自2019年12月31日起,正在审理的一、二审此类案件,赔偿标准将实现城乡统一。
《意见》明确,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不再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区分不同情况,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印发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