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一名谎称“有人以尾号四连号或五连号的手机号码做抵押借款,然后进行诈骗”的被告人进行了宣判,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杨某现年37岁,中专文化。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20日间,杨某对被害人贯某某谎称,有人以尾号四连号或五连号的手机号码做抵押向其借款,且借款人已将手机号码抵押至其名下,劝说贯某某出资。此后贯某某先后五次向杨某的银行账号转账共计人民币94万余元作为出借款。为掩盖自己犯罪行为,杨某在案发前多次将犯罪所得以支付利息、归还本金名义支付给贯某某共计52万余元,其余犯罪所得被杨某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被告人杨某的诈骗行为共造成被害人贯某某人民币42万元损失。后杨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认为杨某与被害人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同时提出,如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辩护人所持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对个别环节供述出现反复,可认定具备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在从轻幅度上应予以酌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