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天津津南法院对被告人刘某辉等8名被告人涉嫌犯抢劫、抢夺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津南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辉先后网罗被告人刘某汇、董某、王某、蔡某、贾某、刘某杰、杨某等人组成犯罪集团,在天津市津南区、静海区、东丽区等多个集贸市场,采取免费赠送廉价净衣宝、自发热护颈、羊奶皂等产品为噱头,引诱务工人员围观购买等手段夺取或劫取被害人钱财,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辉系该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集团的犯罪活动,负责寻找作案地点、圈定作案对象以及为集团成员提供食宿、发放工资等;被告人刘某汇、董某、贾某、蔡某系集团的骨干成员,负责发放优惠卡,在被害人要求退款时,聚拢造势、滋事辱骂或者实施暴力威胁;被告人王某、刘某杰、杨某系集团的组织成员,负责充当假意购物的“托儿”,引诱被害人上当。
天津津南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辉、刘某汇、董某、贾某、蔡某、王某、刘某杰、杨某以暴力手段现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辉、刘某汇、董某、贾某、王某、刘某杰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属共同犯罪。依照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综合案件事实、情节、性质,判处被告人刘某辉、刘某汇等八人二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