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
2015年初,穆某(已判刑)成立公司,对外违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6月,该公司形成以穆某为组织、领导者,王某(已判刑)等人为骨干成员,邢某某(已判刑)、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管控严密,内设业务部、风控部、催收部。其中,陈某某属风控部成员,对被害人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参与部分催收活动。该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所获利益用于高薪豢养打手,租赁房屋供组织使用,置备作案工具,购买豪华汽车。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采用“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转单平账”等“套路贷”方式,强立债权,强行索债,以小额贷款为名行暴力催收之实,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欺压残害群众。
2015年6月,被害人安某某到穆某公司借款15万元,因安某某逾期一天还款,穆某、邢某某强迫安某某写下65万元的虚假欠条。在安某某已归还欠款20万元的情况下,穆某为强行索债,纠集多人对安某某进行人身控制,其间还殴打安某某,并以挑断手筋进行威胁。后穆某指使人将安某某挟持至津南区、辽宁省葫芦岛市等地持续进行人身控制,迫使安某某联系家属交付一套木质家具及现金2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在津南区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控制。此外,陈某某还参与实施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多起犯罪事实,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