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故意阻碍执行公务的在津务工人员胡三实施行政拘留处罚。
2019年10月23日,天津市国家安全局干警赴某地执行侦查任务。案件重要嫌疑人的同租人员胡三,无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再三劝诫、警告,拒不开门,故意拖延时间,致使案件嫌疑人利用此段时间对其违法活动的相关证据进行了集中销毁,严重干扰了对涉案骨干人员违法活动的取证及定性。在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对胡三进行行政询问时,其全程消极对抗,不如实提供所知悉的相关证据,并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不提供协助,还意图从执法人员手中抢夺待查验手机,故意阻碍办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第三十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等规定,天津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胡三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交由天津市拘留所执行。
国家安全重于泰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人民群众应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共筑维护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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