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上午,宝坻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等41人敲诈勒索案和被告人海某等43人敲诈勒索案等两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上述案件分别是该院审理的被告人利用少数民族身份对天津、河北、山西等省市建筑工地实施敲诈勒索的系列跨区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第4起、第5起案件。
宝坻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等41人、海某等43人,系该系列跨区域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2017年至2018年间,马维忠、何正忠、马强、王海虎等人聚集在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站北广场及附近旅店、餐馆等处,网络少数民族及汉族无业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到河北、天津、山西等省市建筑工地,假意应聘用工,故意隐瞒少数民族身份,到用工单位后即提出开设专用食堂等要求,迫使用工单位拒绝用工,后以需要补偿误工费、路费、餐费等为由,采取纠缠哄闹、滞留用工单位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并形成了分别以何正忠、马强、马维忠、王海虎等人为首的多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用工单位的生产秩序,侵犯了用工单位的财产权利,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马某等41人敲诈勒索一案中,马某、闫某某、余某某、温某某等人积极参与马强、王海虎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活动,相关被告人结伙或伙同他人实施了其他多起敲诈勒索行为。各被告人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22起,涉案金额20万余元。被告人海某等43人敲诈勒索案中,海某等人积极参与何正忠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活动,相关被告人结伙或伙同他人实施了其他多起敲诈勒索行为。各被告人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13起,涉案金额12万余元。此外,被告人海某伙同他人(已另案处理),驾车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孪井滩示范区嘉尔嘎勒赛汉镇二支干十斗,盗走他人羊圈内绵羊10只。经价格鉴定,被盗绵羊价值人民币12680元。该起犯罪事实系海某个人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宝坻法院认为,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但绝不允许假借民族习俗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根据上述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马某等41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海某等43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宝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员单位代表、政法系统代表和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宣判。(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