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古代典妻也讲“三媒六证”?被出典人到期不愿回家,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12-30 10:32:49   来源:东方头条   评论 参与

俗话说:“宁跌屎上,别跌纸上。”古人想表达的是什么意思?古代典妻也讲“三媒六证”?被出典人到期不愿回家咋办?

在游本昌版的《济公游记》中,有这样一个桥段:村妇李秀芝加的老公林万雄外出经商不幸暴死他乡,哀期未过,同村无赖陆阿大就找上门来,说是周秉福死前曾找他借了八百两银子,约定年底前归还,如果爽约,则将家中的二十亩水田抵押还账,陆阿大这是上门来讨要闻秀英家那二十亩水田的。

林万雄一死,家中的二十亩水田就是李秀芝与尚在幼年的儿子的生活保障,如今要被人无端抢夺,节秀芝当然不肯轻易答应。李秀芝并不是要赖账,而是她认为陆阿大这是讹诈,因为,家中的大小事,老公都会与她商量着来,将家中仅有的二十亩水田抵押他人的大事,老公却对她只字未提,她认为这其中有诈。双方僵持不下,就请来双方族人及一位乡间诉师石天良来甄判。结果,陆阿大却拿出了林万雄立下的“借契”:

石讼师念完“借契”,众人都说,这白纸黑字,签名印章都有,想赖账是赖不掉了。就连族长也说,知道他们孤儿寡母不容易,可面对这白纸黑字,谁都爱莫能助。并埋怨林万难不该写这样的字据,还说乡村野老有一句话,“宁跌到屎上,不跌在纸上”,让李秀芝无言以对。

结果,讼师石天良与儿子石虎勾结混混陆阿大,欲巧取豪夺寡妇李秀芝田产的阴谋被在一旁看热闹的济公给揭穿了,原来,“借契”上的签名也印章,都是从别的地挖来补上去的。石讼师与陆阿大偷鸡不成蚀把米,人丢大发了。

所谓“宁跌到屎上,不跌在纸上”,指是的做人要讲究信用,跌到屎上,可以洗净,一旦动了字据,就得信守承诺,不得反悔的。这里的“纸上”,指的就是“契约”。古人多是注重信用的,孔子在《论语·为政》中就曾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意思就是,人如果失去了信用或不讲信用,不知道他还可以做什么。就像大车没有车辕与轭相连接的木销子,小车没有车杠与横木相衔接的销钉,它靠什么行走呢?

但是,信用是一个人看不见、摸不着的“内在品质”,为了强化人们的这种“内在品质”,这才有了“契约”。古代民间常用的契约,主要有“借契”“房契”“地契”“卖身契”“典妻契”等等。因为事关地权、产权,所以,这些民间买卖,也受到官府监控,还为此印制了“契约文本”,便于填写。

这种官方的房地契(包括房地产契约、房产典契登记、土地存根等)始自清朝康熙年间,房契走过了漫长的历史后,已为现代的房屋产权证所代替。

此类契约,除了官府印制的制式合同文本外,民间百姓为了方便,不愿“惊官动府”,又发明了“民间写本”。这些契约(主要为卖契)的格式,包括名目、立卖契人、交易原因、交易物及交易金额等。另外,签立契约时,仅有买卖双方是不行的,还得有见证人,包括“中人(中间人、介绍人及乡邻)”、“保人(一般为族中长者,或地方小吏,如保甲长之类)”、“书人(即代笔人)”等等,立约当天,买家得设宴款待所有的参与者。如“卖房契”,大致内容如下:

上述“契约”虽短,地言明了好几件事情,其一是交易原因,卖家为生活所迫(因钱粮无凑),其二是交易双方为谁,其三是交易物及交易价格,其四是交易结果(笔下交足无欠),其五是事后责任(如有邻佑族人争差违碍等,卖主一面承管),最后是交易物的四周边界。其后为事件的参与者与见证者。这样,一份完整的契约就此大功告成。

在古代,除了田地买卖外,因为生活所迫,穷苦人家卖儿卖女也不鲜见,在那时,这种买卖是合法的。为了规范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交易时也得有“契约”,这就是老人们常说的“卖身契”。“卖身契”的写法,与房地田产等买卖“契约”一样,出卖人也得保证孩子此后不得“脱离”卖主的掌控,而卖主如何对待孩子,出卖人却不得干涉。

如,在浙江绍兴档案馆,就有一件题为“舍书全福”的历史旧档,就是一张亲生母亲为生活所迫,不得已将儿子卖与寺庙为僧的卖身契。其正文内容如下:

一个八岁的孩子,只值十块大洋,可见当时的人命有多“贱”!将孩子卖入寺庙为僧,是为了给孩子寻条活路,这应该算是比较“人性”的,最可悲的是,有些父母为了贪图眼前小利,竟然将自家女儿卖入青楼为倡的。另外,还有丈夫“典妻”的,这也得要立字为证,这就是“典妻契”。

典妻制度是人类买卖婚姻的一种,它的历史同倡伎史一样“源远流长”,早在《汉书·主父偃传》中就有记载:“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汉书·贾捐之传》记载:“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由于战争频繁,大量民众无法自活,所以,才要将妻子嫁给他人。

到了清代,典妻现象达到了“全盛期”,因而,“典妻”一词也不断地出现在士人的著作、史家的记载里。当时,典妻现象遍及全国各地,名称各不相同,“浙江宁、绍、台各属,常有典妻之风”。在北方,典妻现象曾在辽宁、甘肃一些地方传播,辽宁称为“搭伙”,甘肃叫做 “僦妻”。

典妻虽说是一种临时性的婚情方式,却也很是讲究仪式的,一般要经过媒证、订约、下聘、迎娶等环节。一般典妻均需订立契约。“典妻契”主要写明出典妻的时间、租价及备往事宜。典期一般为3至5年,典租价以妇女的年龄大小、典租时间的长短而定。

对承典的人说来,对自己所要典的女人都会提出条件的,比如必须具备生育能力,出典期间不得与原来的丈夫同居,更不能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哪怕看一眼也不允许等,并将这些要求写到契约中去。

那么,古代的“典妻契”又如何立写呢?几年前发现的一份清朝咸丰年间的“典妻契”,就将这种丑恶的交易“留此存证了”。该“典妻契”的正文为:

契约正文后面,有债主杨玉峰以及欠债人侯保珍的签名和按的手印,还有担保人杨玉章签名画押,落款为咸丰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契约一式两份,长53厘米,宽49厘米,骑缝处写有“各执一张”四个字,以防伪造和涂改。

从这张典妻契的内容来看,丈夫之所以把妻子典给别人,是因为欠了别人的债,而且是久欠,三年五年还不上,最后一点办法都没有了,狠狠心,就将自己的妻子典给债主了。

契约对于那些被出典的妇女来说无疑等于卖身契,契约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为人生儿育女,最后还得与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离。

当然,在出典的妇女当中,也有贪图承典人家的富裕生活,不愿回到丈夫身边的。妇女到了期限而不愿离开,就需要“续典”,再订契约,进行文字上的约束。

不管是出于何种无奈,典妻也好,卖妻也罢,都是人类发展史上无法回避的耻辱。在古代,妇女的非人待遇,从这些交易中,就可窥见一斑。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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