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吴新星
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张宇清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全球趋势,各国都在国家政策层面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将健康权明确写入宪法,积极完善相关立法,调整鼓励老年人有条件延迟退休等政策。美国的“老年养生社区”、日本的“介护保险”和“护理保险”、丹麦的“原宅养老”模式以及新加坡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等,也已成为有效的、可资借鉴的制度模式。
美国
重视社区作用
美国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当主要由自己负责,即通过自己来购买商业保险(像养老保险)或参加职工保险,自己缴纳有关费用,在必要的时候接受健康权的保障,政府只是在必要时为那些无力投保的公民予以帮助。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促进社会保险业的发展,也减轻政府的压力。
美国建立了自护型住宅和老年养生社区,这些社区多为综合性养老社区,以老年人为主,各种基础设施完备,强调老年人幸福、提高生活质量。在社区里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对老年人的衣食住行予以照顾,确保其健康权得到合理保障,这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成功社区养老模式。
英国
保险和救助形成合力
英国对于国民健康权的保障主要通过实施健康保险和健康救助(济贫医院)的方式来实现。在健康保险上,采取强制缴纳为主、自愿为辅的原则,对于适格的人群都予以健康保险的保障。对于那些没有能力参加健康保险的人(多数是贫穷的老年人),健康救助(济贫医院)则发挥积极的作用。
另外,英国自19世纪开始就制定并颁布了多部关于健康的法律,例如《医疗救助法》《公共健康法》《住房法令》等,这些法令不仅有利于解决社会公共卫生问题,对于国民自身(尤其是老年人)的健康权维护来说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凭借这些措施,英国成功地解决了“后工业化”带来的老龄化问题,缓解了社会矛盾。
日本
创设多种保险制度
日本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专门制定了有关政策法规,例如“全民运动健康计划”“健康日本”等,旨在提高国民的健康意识,关注老年人健康权。
日本创设了多种新的保险制度,像“护理保险制度”“介护保险制度”等,护理保险制度要求“凡年满40周岁以上的国民均须参加护理保险,使用者负担其护理服务总费用的10%”。介护保险制度,是老人通过介护保险来支付介护服务的费用,获得专业的护理人员陪伴、帮助老人,让老人可完成自我照顾。通过这些新的保险制度来完善旧保险制度的不足,同时针对老龄化过程中的特殊问题予以现实且有效的解决。
日本还修改了《老年人就业稳定法》,积极保障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对于那些虽然退休,但身体素质尚且硬朗的老年人来说,若他们乐意继续工作的,该法规定“日本企业有义务继续雇用仍有工作意愿的员工至65岁”。该项法律利用老年劳动者毕生积累的经验,使他们老有所为,保持身心健康,有效缓解了老龄化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
丹麦
公平分配有限资源
丹麦主要采用“原宅养老”制度,即老年人并不离开自己曾经居住过的住宅和社区,通过政府实行弹性退休政策(60~67岁的老人由政府用养老金补贴工资收入,年满67岁公民则可以领取政府养老金)。在住房政策上,由政府修建、管理老人住宅,并提供24小时医疗服务和家庭服务。这项制度可以有效缓解以前单一由政府提供一切健康权保障的义务,使得有限的社会资源得到较为公平的分配。
新加坡
构建老年社会福利制度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以强制储蓄为特征,主要覆盖工薪劳动者阶层,而中央公积金制度之外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更值得关注。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其一,“工作至上”的社会保障理念,当健康的低收入老年人在公积金不足、生活贫困时,政府首先提供就业岗位,从根本上改善其生活现状。其二,公共救助制度是最后一道安全网,占国家公共支出的比重不大,避免出现“养懒汉”的情况。其三,强调家庭责任,社会保障计划中多数涉及家庭中的三代人,政府通过税收、现金奖励、法律等因素鼓励家庭对老年人的支持和照护。其四,强调个体和各类组织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鼓励老年人健康服务的志愿者和团体开展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