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医疗废物非小事
发布时间:2019-11-06 11:26:08   来源:人民网   评论 参与

知名歌手林俊杰近日在镇江一家医院就诊后,输液用的针头和注水包被工作人员拍照上传至社交媒体,在网络上甚至出现了公开叫卖行为。事后经相关部门核查声明,未有医疗废物流失,并且已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停职处罚。医疗废物的处置问题总能引起公众关注,那么,未按规定处置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医疗废物的处置规定又是如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呢?

1 随意处置触犯法律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我国护士管理办法也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事件中的相关人员存在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医院已经对相关人员做出了处罚。那么,究竟什么是医疗废物呢?医疗废物是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不同程度地含有细菌、病毒、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比一般生活垃圾更具危害性。

由于医疗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化学特性相差较大,在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过程中都需要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以严格的程序操作,一旦出现纰漏,后果难以挽回,我国法律已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同时第14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医疗废物由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负责集中处置。医疗机构将医疗废弃物及时收集后分置于专门容器内,用专用运送工具运至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不仅要获得经营许可证,还应当在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人员配备等各方面符合相应的条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至少每两天到卫生机构,使用专用车辆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按规定向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而该条例第48条和第54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导致传染病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身体损害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分。2006年宁波市卫计委对区内某家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门诊部注射室将使用后的一次性棉签与废纸、果皮混放,输液室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放置于硬纸盒内,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未见警示标识,遂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医疗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18年湖南省一起环境污染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赖某、易某、谌某违法购买、堆放、加工医疗废物,并将用这些废物制成的塑料颗粒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赖某、易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谌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各处罚金2万元。

2 多种原因导致处置乱象

医疗废物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程度高,造成处置乱象的原因也多种多样。首先,医疗废物处置的难度和高成本是造成废物流失的主要原因。因为其高度的传染性和污染性,法律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都有特殊严格的规定,而要达到这种标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包括相关处置设施的购进,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支付高额的垃圾处理费。所有的费用都需要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自行承担,在缺乏市场经济效益刺激和财政扶持的情况下,相关设施和技术的进步缓慢,影响了医疗废物处置的专业化和积极性。

其次,违法倒卖医疗垃圾带来高收益,而违法成本又较低。不法分子利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管理漏洞,将回收的医疗垃圾进行简单的分拣和碎片化处理,转手卖出后就可获得不菲的收益。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年刑事案件显示,被告人魏某利用其在永州市某园内填埋垃圾的工作之便,让胡某、曾某等到填埋场拣出医疗废物后,以每斤0.8元至0.9元的价格收购,再以每斤1.2元的价格转卖给下家,收益颇丰。最终,魏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再次,不法分子利用法律和监管漏洞实施违法犯罪。目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我国对医疗废物处置的核心法条,部分规定比较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存在一定随意性。

3 规范处置需多方发力

医疗废物的科学合理处置对于加强环境治理工作,提高公共卫生健康水平有重要影响,需要各方合力完善。

首先,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医疗垃圾的回收处置。可以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的政策和技术扶持,向处置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也可向处置中心提供一定的专项补贴,提高企业的投资热情。

其次,社会公众应加强对医疗废物的了解程度和关注度,充分认识医疗垃圾的危害性,及时举报违法处置、倒卖医疗废物的机构和个人,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最后,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投机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时依据的相关法律应与时俱进,与今天倡导的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理念联系更加紧密。要建立严格的回收利用制度,通过法律规范医疗垃圾在源头上严格与生活垃圾区分,并做好回收准备工作。对医疗废物处置的收费应当有明确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和产生数量的不同,区别收费。对于私自焚烧、丢弃医疗废物的机构,给予相当于废物处置费用的罚款,对于私自倒卖医疗废物的机构和个人加大刑法处罚力度。

延伸阅读

日本医疗垃圾的监管处理

1998年,日本环境省就垃圾焚烧后对环境的影响和二噁英排出量进行了限制,此后,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垃圾逐渐转向外部处理,交给专门从事医疗垃圾处理的公司进行集中处理。

在医院内设立特别管理性垃圾委员会,以管理责任者为中心,整顿、完善院内的感染性垃圾的处理系统。对特别管理感染性垃圾的管理责任者的资格认定,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或者是由厚生省认定的讲座结业者。

在医疗卫生单位内部,感染性废物产生之初,就将有感染性的与未被感染的分类收集。根据垃圾性状来确定回收容器,粘贴不同颜色的标志,感染性垃圾放入不易破损且密封的容器内,捆扎后置于专门的库房,完整地交给回收处理企业。

对垃圾处理单位的管理,由日本全国产业废弃物联合会进行管理并登记注册,将各处理企业的具体情况向垃圾排出单位提供。严格遵守产业垃圾的管理票制度,无票证的垃圾不予处理。

在社会监督层面,垃圾处理法的监督由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的有关部门和日本全国产业废弃物联合会、医疗垃圾适当处理计划促进会及民间团体联合实行。对易于违法投弃地点装置摄影监视系统,并设立当地居民的电话传真举报系统,举报后各地警察进行实地检查,媒体对事实成立的当事人曝光。对违反规定者,实行高额罚金(1000万日元,对于法人代表可处罚1亿日元)、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手段。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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