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发布《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以立法形式加强完善湿地保护,对不同类型湿地进行分级管理,强化对湿地生态和湿地内现有500余种野生动植物物种的保护;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原则进行补偿。
目前,沈阳各类湿地总面积为8.6万公顷,占全市国土面积6.6%,湿地中生长着浮游植物、高等植物、水鸟等500余种野生动植物物种,占全市物种三分之二以上。最新发布的《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沈阳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分别按有关法规进行管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在湿地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和生态种植等湿地资源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损害野生动植物物种,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据介绍,沈阳市将进一步制定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认定和调整办法,将现有湿地全部纳入湿地保护名录,微小湿地也将列入保护范畴。制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实施细则,明确湿地修复和综合整治标准,推进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和保护修复。(石庆伟、付泽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