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代还欠款 诉至法院请求追偿获支持
近日,萍乡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借款后,向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追偿获支持。
2017年4月,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并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王某、李某作为借款合同保证人在《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字,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周某无力偿还,2018年5月,银行向法院起诉周某及李某、王某。后经法院调解,确认周某尚欠银行本金20万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还清,李某及王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于到期后,周某依旧无力偿还借款,周某向李某出具借条。由李某替周某偿还银行借款,李某向银行偿还借款后,向王某及周某追偿未果,诉至法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李某为周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因周某未能按约还款,在法院调解后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李某作为担保人履行了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享有追偿权,周某应当向原告偿还其代为支付的本金。其次,王某作为保证人,在周某向银行借款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应当承担连带还款义务。遂判决周某偿还李某20万元,王某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