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虚构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案引发关注。被告人叶某因利用虚假钢材采购合同骗取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农商行,002958.SZ)胶州支行贷款6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7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为青岛闽兴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叶某为了获得银行贷款,以青岛闽兴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义杨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钢材采购合同,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叶某使用包括上述虚假钢材采购合同在内的材料,以青岛闽兴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从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城信用社骗取银行贷款6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19日至2013年4月18日。2012年4月19日,青岛鼎盛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被告人叶某等人作为保证人与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城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逾期未还,后经法院民事判决并执行后,根据银行出具的记账凭证显示,截止2017年12月29日,上述贷款的应收本金为424.58万元、应收合计540.47万元。
依据生效民事判决查明,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城信用社隶属于原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2年6月20日,经中国银监会青岛监管局批准,原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为了贷款,青岛闽兴物资有限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单独保证金账户中有120万元存款。
现青岛闽兴物资有限公司被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经连续3年没有任何业务。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叶仕毫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抓获,自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9日被临时寄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2019年6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青农商行于2019年3月26日登陆深交所中小板,今年已收到多张处罚,合计遭罚230万元。
3月8日,青农商行因并购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青岛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5月21日,青农商行胶南支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等行为,被青岛银保监局罚款五十万元。
5月22日,青农商行胶州支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的违法行为,被青岛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7月17日,青农商行金融市场中心因涉及同业投资业务资本计量不准确、协助同业机构将同业存款计入一般性存款,被青岛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一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