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图书馆期刊阅览室看书时,将随身携带的挎包放在阅览室门口可以看到的位置,谁知看书入了迷,出来发现挎包不见了。
12月19日下午2时许,38岁的张先生进入陕西省图书馆期刊阅览室看书。张先生说,图书馆要求读者将包寄存在门口的存包处,“我没有将包放在大门口的存包处,而是将包放在阅览室门口隔档的台子上,因为每个阅览室里不能带包,以前我看书时也把包放在那里,有很多人都是这么做。”
张先生说,他的挎包是浅蓝色牛津帆布包,“门口离我坐着看书的位置有七八米远,我看书入了迷,下午3时20分左右发现包不见了,里面装有2000元左右的现金,还有银行卡、资料、票据、充电宝等。”
发现包不见后,张先生先后询问多名图书馆工作人员,并前往监控室查看监控,“看到下午2时58分,一名身高1.75米左右的男子直接将包提走,走向洗手间方向,待了12分钟左右,他再次出现在监控中,并从大门走了出去。”
张先生向派出所报警,“民警说包不在我身上,包不见了属于‘遗失’而不是‘偷窃’,所以不能立案,只能再次碰见这个拿我包的人,通知图书馆保安人员协助寻物。”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长江律师认为,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造成一定金额的损失的行为,可构成盗窃罪。张先生将包放在阅览室门口,无形中没有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掌控,财产处于遗忘或遗失的状态,他人看到后捡走,实际是一种捡拾行为,不构成刑事案件。如果找到拾包者,张先生可通过支付一定的保管费用等形式拿回包。如果拾包者拒绝还包,张先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要求返还物品。(记者 尤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