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原告代理人写“判决书”,不只是法官素养问题
发布时间:2019-11-06 18:07:59   来源:东方头条   评论 参与

●特约评论员 于平(江苏)

法官,掌握着法律的天平,应该追求公平正义,写判决书更是法官分内之事。然而,郑州市上街区一法官却让原告代理人代写“判决书”,自称“我参考参考”。11月5日,上街区法院对此做出回应:已对此事展开调查。

法官让原告代理人写“判决书”,目前还只是当事人一方说法,事件的真相,还有待相关方面的进一步调查。需要强调的是,倘若这个事情最终被查认确实,绝不仅仅法官责任心和素养的问题,而是一次严重司法“事故”。

判决书是什么?它是呈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和载体,是一名法官所具备的法学功底和职业能力的综合体现。一个法官对待判决书,应当有一种极为郑重和严肃的态度,否则这个法官能否胜任自己职业,恐怕得打上大大的问号。这也是此前,一些判决书被曝光出现错字等看似不严重的错误,却引起舆论大哗的原因所在。

相比判决书出现错字等错误,判决书让别人代笔,无疑是更为严重和恶劣的行为。判决本是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法律回答,如果让原告代理人来撰写判决书,这不成了“自问自答”了吗?如此一来,法官的职业尊严何在,司法的权威何在?不夸张地说,这简直是把司法审判当儿戏的行为。

而且,法官让人代笔判决书也涉嫌违法。根据相关规定,在案件审结之前,司法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一方当事人透露案件结果。郑州一案中,按照原告代理人的说法,他不仅被要求写判决书,针对案件,法官还和他交换了意见。这种向当事人“交底”的行为处分倘若属实,当事法官的法律责任恐怕也是跑不了的。

事实上,此前也曾经有法官因让人代笔判决书,而受到严厉处分。典型的一例就是2005年,河南省高院调查发现,登封市人民法院卢店法庭法官韩锦喜在办理案件中,4次接受原告及代理人刘某吃请,且与刘某有不正当交往。在其办理的案件中有20余份判决书由刘某代为起草或抄写,存在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私自制作诉讼文书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韩锦喜不仅被免去其庭长,还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撤销其审判员职务并取消法官资格。

在此事件中,虽然目前尚无证据显示,“判决书”代笔疑云背后存在着利益交换。但无论其动机如何,但违法性质、后果与登封韩锦喜案没有本质区别。所以,这个事情,万不可轻描淡写,让当事法官轻易蒙混过关,而应视之为涉及司法公平正义的基础性和底线问题,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郑州一案中虽然原告代理人称法官让其代写“判决书”,但吊诡的事,最终,法官的判决却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而判其败诉。这到底是一场乌龙,还是司法受到了人为干预的结果。这个颇耐人寻味细节中,有着怎样的隐情,同样值得挖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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