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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10月31日,扬州市司法局召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宣布该市将律师、公证类行政许可和法律援助类行政给付两大类事项,列入此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范围。部分群众和企业将可用承诺告知形式,替代提交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的相关证明。
据介绍,今年8月,司法部、江苏省司法厅分别下发了通知,明确要求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今年9月,扬州市司法局制定了《扬州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落实“减证便民”行动,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 扬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处副处长黎攀介绍,扬州告知承诺制将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试点范围主要是律师、公证类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法律援助类行政给付事项。在这两类项目的行政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采取现行办理方式或者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事项符合条件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将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而是依据承诺书办理相关事项。但对于有较严重不良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而且在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后,一旦发现有不实承诺,申请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可能在信用记录中产生“污点”,今后将失去选择采取告知承诺制的权利。 据介绍,目前,扬州市司法局已将证明承诺告知事项清单及格式文本在该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公示,方便申请人查询和下载。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按现行方式办理事项。 扬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厉海涛介绍,从试点情况看,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还面临信息共享不畅通、不充分、不及时等情况,下阶段需要在信息共享方面大力推进,以便为更多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提供基础条件。同时,将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常态长效。 交汇点记者 张晨
根据扬州告知承诺制的试点范围,以下人员不需提供特殊身份证明和经济困难证明,可直接获得法律援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残疾人;(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五)领取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七)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八)接受政府临时救济人员;(九)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十)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十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十三)军队中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十四)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十五)见义勇为人员。
以下情形也可采取告知承诺,不需提供相应证明:
律师类:(1)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证明;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证明;(2)设立分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证明;(3)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证明;(4)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5)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6)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7)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8)在外省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但调档长时间未回函的(需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9)品行证明。 公证类:(1)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2)申请公证机构需要提供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证明;(3)公证员任职申请需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申请人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