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拯救未成年犯罪?专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万能法宝
发布时间:2019-10-31 16:50:28   来源:东方头条   评论 参与

“我无法接受女儿的惨死!”大连遇害女孩的母亲悲愤的说到。10月20日,她10岁的女儿王某被杀害,而作案凶手蔡某某还未满14岁。10月24日,大连公安通报对凶手蔡某某的最终处罚结果: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10月27日,大连警方就此案作出回应:目前对蔡某某采取的是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措施。

13岁的凶手,10岁的受害人,这样极端的案件令社会震惊,未成年人极端犯罪该如何量刑处置的话题引起全民热议。人民网强国论坛就相关问题对话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探讨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犯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

不负刑责不等于放任不管

强国论坛:对蔡某某收容教养三年的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新: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有规定,把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做了划分,不满14周岁的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17条最后一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大连这起事件中行凶的蔡某某,根据我国现在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警方对其事后的处理,我个人认为已经是采取了最顶格的处理方法。

对蔡某某进行收容审查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处分,因为他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但是他又具有一种特殊性。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他的一切法律责任不承担,他要承担一些民事方面的责任,比如说赔偿等,这些是逃不掉的。

不能以少数恶性案件作全局判断

有观点认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年龄提前的趋势,有些家长和孩子钻了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轻或不入刑的空子。也有观点认为,鉴于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对“严刑重典”应该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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