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有精神病,丈夫可以请求离婚吗?
发布时间:2019-10-31 16:29:15   来源:东方头条   评论 参与

一提起精神病,有的人可能第一念头就是敬而远之,也有的人觉得精神病患者就等同于“疯子”。其实精神病根据疾病种类、病情程度的不同也分很多类型,除开一些重度患者,也有不少精神疾病患者只有在少数发病时候才会做出“不正常”的行为,其他时候和普通人似乎没什么太大区别。有些如躁郁、抑郁、神经衰弱等情形,我们正常人多多少少也会有类似情况,只是较之精神病人来说并没有严重到致病的程度。

但是我们都知道,精神疾病是有遗传的隐患的,而且重度患者发起病来确实“可怕”,有的患者还会存在治愈后又复发的情况。精神病人作为法律上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一些民事行为甚至是有些触犯刑法的行为都能获得豁免,可是作为他们的家人就没这么“轻松”了,不但要拼命善后,日常生活还要忍受一些常人难以想象的精神折磨。那么如果婚后自己的妻子或丈夫不幸患上精神病,或者配偶隐瞒了曾经患过精神疾病的历史,此时想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

女方当事人陈杉杉2009年在N市某中学读书,2013年5月被J省某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进行住院治疗,同年6月30日出院,其后曾先后在父亲开的餐饮店以及当地厂子工作。2017年7月24日,陈杉杉经人介绍与男方当事人朱俊杰相识,仅仅过了四天,陈杉杉和朱俊杰就在父母的催促下仓促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2017年8月2日,还是新婚的朱俊杰带着妻子陈杉杉一起去外地打工。在当地派出所户籍科办理居住证时,工作人员告知朱俊杰其妻子陈杉杉根据户籍登记资料显示患有精神疾病,不能结婚。因此,朱俊杰认为妻子陈杉杉和她的家人故意隐瞒病史,骗他结婚以及收要彩礼、首饰,自己被恶意蒙骗。之后,他把陈杉杉送回了娘家,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双方婚姻无效,解除婚姻,并提出女方应返还自己的彩礼。

吕律师分析:

1、婚姻是否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中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婚姻法第11条所述胁迫情形,那么又是否是被欺骗呢?当事人朱俊杰之所以请求认定婚姻无效,是因为认为陈杉杉属于第10条规定患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但是依据法律规定,朱俊杰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女方确实患有法定不能结婚且尚未治愈的证据,因男方未能提供相应的医学鉴定和证明,故法院对其请求认定婚姻无效的要求不予支持。

在提供证据方面男方重点要把握两点:一是女方所患的精神疾病究竟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是患病后是否仍旧“未治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和卫生部《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规定,将“精神分裂者”及“其他发病期内的精神病”列为“暂缓结婚者”,而非婚姻法第10条“不应当结婚”的情况。加上陈杉杉在经过住院治疗后,又重新投入社会进行事务性工作,与朱俊杰的聊天记录也未出现异常,所以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请求。

2、能否离婚

虽然不能认定婚姻自始无效,但是既然是合法婚姻,当事人又能不能选择离婚呢?婚姻法的确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由此可知,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两个重点,一是确诊为精神疾病,二是在起诉离婚的时候仍未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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