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中经开区公安分局兴文派出所接报警称,有人爬塔吊,情况十分危急。
接警后,民警火速赶往现场,发现有5名男子分别趴在两个塔吊上面。经民警现场了解,陈某某等5名男子到经开区“志伟物流园”工地以要钱为由爬上工地的两个吊塔,同时阻拦国土局、执法分局、兴文办事处工作人员拆除“志伟物流园”的违法建筑。
经民警劝解,其余4人先后离开塔吊,而陈某某在塔吊上的时间长达8小时后,最终在民警的劝说下离开塔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分局遂对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处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秩序定义】
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的顺利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准则。公共场所主要是指: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都可以认定为是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影响其他人的正常活动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本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其无理或过分的要求。
(信息来源:巴中经开区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