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新兴消费”契合时代要求
发布时间:2017-11-07 15:08:15   来源:   评论 参与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明示计费方式和费用,经营者已收取押金,消费者不再接受服务要求退还押金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11月1日起,新修订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共享单车等新兴消费方式进行了规范。(11月6日《河北日报》)

随着我国传统消费提质升级,网约车、共享单车等新兴消费服务模式蓬勃兴起,这在给人们带来新的消费体验和其它利好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入手,对各种新兴消费方式进行规范,也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河北省此次以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为突破口,紧扣消费领域实际,对许多新兴消费方式进行了规范,给经营者戴上了“紧箍咒”,无疑既主动而为,因势利导,回应了百姓的消费关切,更有的放矢,亮点纷呈,契合时代发展要求。

不难发现,新条例所规范的对象和行为不仅比较广泛,基本涵盖了各个新兴消费领域,而且对症下药,直指要害。如针对商品房销售乱象新条例规定:取得预售许可或者销售现房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销售过程中,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再如针对一些预收款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将卷款逃逸列为欺诈。新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预收款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凭证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预付凭证转让自由,经营者不得收额外费用,经营者未事先通知消费者又无法联络而终止服务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还有,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新条例也与时俱进,做出了可行、可信、易操作的规定。同时提出,经营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最高会受到五十万元罚款。凡此等等,都为规范新兴消费方式提供了新的法制支撑,进而为新兴消费方式规范化、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奠定了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还赋予消费者享有生活安宁不受损害的权利。其中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上门宣传推销,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商业性信息,也不得以电话、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这虽然不算一种“创举”,但却是“不忘初心”,有利于更好规范新兴消费方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此语境下,出台政策,鼓励和培育发展更多新兴产业,扩大新产品和服务供给是一方面,与时俱进,采取措施,规范经营者行为和消费方式同样不可或缺,这样才能相得益彰,互利共赢。就此,河北省已经迈出了可喜一步,值得各地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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